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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64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目前僅繳納新 臺幣貳佰貳拾伍元,請補繳剩餘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柒佰柒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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