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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脇勝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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