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簡上,67,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脇勝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