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繼,1066,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亡)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06月18日死亡,聲明人為其父親,自願拋棄繼承權,聲明准予備查云云。

惟查,本件乃民法第1174條所定之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之最後住所在台東縣台東市○○路○ 段154 巷10號,有戶籍謄本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之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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