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繼,802,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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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乙○○
被 繼承人 甲○○(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5年6 月18日死亡,聲明人為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等語。

二、本件聲明人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95年6 月18日死亡,其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等情,但並未提出被繼承人已死亡及其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相關證據,經本院於95年7 月13日以桃院木家智字95年度繼字第802 號函命聲明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暨聲明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明。

該通知已於95年8 月24日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查,聲明人迄未補正,本院復定95年9 月19日行訊問程序,命聲明人補正前揭證明,惟聲明人亦未到庭,則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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