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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831號
聲 明 人 甲○○
聲 明 人 丙○○
聲 明 人 丁○○○
聲 明 人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五日內補正吳清代及吳黃敏除戶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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