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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唐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提起上開訴訟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755元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明,是認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7,755元,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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