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戊○○
被 告 辛○○
卯○○
己○○
寅○○
丁○○
丙○○
癸○○
甲○○
乙○○
庚○○
子○○
壬○○
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5,741,300元(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700元乘以土地總面積1,149 平方公尺計算,至被告實際占有面積嗣日後實測再予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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