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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有關保險受益人事件,原告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3 款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何。
二、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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