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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桃園縣新埔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50,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3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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