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原 告 乙○○
戊○○
己○○
丙○○
2樓
上列 5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5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8,60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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