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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44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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