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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親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甲○○
樓之2
段3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交付子女之訴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
反訴酌定子女監護之訴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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