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2006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丙○○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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