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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街83
被 告 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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