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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統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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