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119,200609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1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9 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柒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壹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一)民國93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 年,自93年11月26日起至95年11月26日止,共分24期,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7.5%固定計付。

並依據契約規定,如有一期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本金或利息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4 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計欠貸款本金1,075,448 元;

(二)94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3 年,自94年12月16日起至97年12月16日止,共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原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15 %計付,計為年利率8%。

並依據契約規定,如有一期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本金或利息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4 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計欠貸款本金2,701,083 元,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繳款明細、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1,075,448 元及自95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2,701,083 元及自95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4%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