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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25號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花蓮市○
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315號3樓 丙○○
被???告 和亞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住桃園縣平
被???告 乙○○
??????????現應收受
??????戊○○?住桃園縣平
??????庚○○?住桃園縣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和亞黃國際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乙○○、戊○○、庚○○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96年7月26日,利息按週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雙方並訂立借款契約1 紙為證。
詎被告未依約履行,本件借款除獲償本金804,392 元及至95年4 月25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
依授信契約書第5條之規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立即連帶清償全部債務。
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之責。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95,608 於及自95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 %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款契約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1 件、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1 件為證。
被告和亞黃國際有限公司、丁○○、戊○○、庚○○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95,608元,及自95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 %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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