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150,20090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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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高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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