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