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丁○○
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載明:「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以貴行三重分行在地為履行地。
立約人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該履行地所在之地方法院或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