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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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