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382,2006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82號
原 告 台灣上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律師
廖文慈律師
被 告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7,5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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