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393,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7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