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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97,425 元,應繳裁判費4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3,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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