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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4,8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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