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26,2009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游 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