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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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