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27,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伏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99,324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9,6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二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