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46,2006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17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61,9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新台幣6,17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170 元,尚不足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