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64,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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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乙○○
5樓
丙○○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8,320.52元,依民國95年9 月7 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臺灣銀行買入美金之匯率為新台幣32.51 元買入1 美元折算,為新台幣(下同)5,47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5,2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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