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66,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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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5,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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