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73,2006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 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徐梅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1,3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24,05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