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79,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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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3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9,8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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