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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八O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十四萬零九百二十二元,應徵裁判費一萬零三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九千三百五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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