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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威世財經投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路366 號15樓之2 」,另依原告提出兩造間之「借款契約」第13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若本契約發生糾葛,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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