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86,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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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威斯霸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5年8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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