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87號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晏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領袖土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8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5年9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