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489,2006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 告 鍊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得益電訊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31,195元。

該項裁定已於95年9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