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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9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1490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9 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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