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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9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廖文煌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7,469 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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