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506,2006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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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29,8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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