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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46,320 元,應繳裁判費28,22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7,225元之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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