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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三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佰伍拾伍萬零捌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參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參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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