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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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