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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42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1,715 元,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3,46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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