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4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6,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