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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據原告所提出之房貸契約書所載,兩造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而原告總行所在地乃為台北市○○○路2 段50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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