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548,2006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保險受益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4 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5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迄未補正,爰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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