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157,200609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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