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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 告 駿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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