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訴,2037,200805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37號
上 訴 人 庚○○
丁○○
辛○○○
丙○○
戊○○
甲○○(原名黃櫻妹)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六人間因95年訴字第203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136,22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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